2008年8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委托转交款项 不能用来抵债
  案情实录: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曾有运输业务关系。2007年8月10日,原告委托被告将10000元业务款转交给张某,被告收到转交款后以原告尚欠其运费9000余元为由,未将10000元转交给张某。原告得悉后,要求被告返还转交款遭到拒绝。为此,双方产生纠纷。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转交款10000元,被告则要求扣除运费9000余元后返还余款。
    审理结果: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: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,双方不再有运费纠葛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原告委托被告将业务费10000元转交给张某,被告接受了转交款10000元,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,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。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,则应返还原告转交款。而原告尚欠被告运费之事属于另一法律关系,被告以此为由拒绝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杜志慧